王垂军律师亲办案例
桥架、电缆及配电箱柜购销合同纠纷
来源:王垂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3-03-21
浏览量:856

桥架、电缆及配电箱柜购销合同纠纷

王垂军律师

这是一例比较典型的有关购销合同货款支付环节法律风险的案例。

【案例简介】

被告浙江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承接工程项目施工需要与原告杭州某电气制造有限公司在201089协商签订一《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浙江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杭州某电气制造有限公司购买相应规格的桥架、电缆及配电箱、柜等产品,货款支付方式:预付款30%,货到工地支付80%,余款安装完毕付清,结算数量以实际供货数量为准,货款以到供方帐户为准。合同签订后,截止20118月份原告杭州某电气制造有限公司陆陆续续供应了总价值1480640.50元的产品,被告浙江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此通过转账支付已支付了580640.仍有90万元货款未付,在多次催讨无果的情况下,原告杭州某电气制造有限公司在20125月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浙江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0万元以及逾期利息损失24735元。

   【案件审理】

    案件的焦点问题在于被告以现金支票方式通过原告业务员李某交付25万元的行为应否被视为向原告支付货款,表见代理能否成立。

    被告认为其中有两笔共计25万元货款已通过交付给原告的业务员李某完成了货款支付,所以认为只拖欠原告货款65万元。为此提供了现金支票存根联2份、领款单2份、收条2份以及李某社保缴纳证明等证据主张证明被告已通过原告业务员李某支付了25万元,认为构成表见代理应视为是被告在向原告履行支付货款25万元。

    原告认为双方合同对付款方式已作出特别的约定货款以最终到原告账户为准,被告未遵照合同约定方式履行付款,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交易风险及支付不能的法律后果。李某早已离开原告公司,不再在原告公司处工作。原告并没有对业务员李某作出过收款授权,而且该25万元货款也最终并未进入原告帐号,原告最终都未收到25万元货款。被告履约付款的行为存在过错不构成表见代理。

最终法院支持原告的代理意见判决认定:双方合同对付款方式约定应视为对被告支付货款进行了特别约定,被告必须要采取必要、合理的方式确保货款能安全、及时、无误的到达原告账户,被告漠视合同关于支付货款的特别约定,在未得到原告认可的情况下,将货款交付给李某,致使原告最终未能收到货款,不能认为是善意无过失的,被告主张表见代理的抗辩不能成立。因李某未转交所发生给付不能的风险应有被告承担。最后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90万元以及逾期利息损失21375元。

在本案中原告的购销合同格式文本曾是本律师担任原告的法律顾问期间针对该企业的自身生产经营特点,作针对性的制定、起草的,在保障该企业对外应收账款的催讨中起到了很关键的作用,这从本案例中就不难看出。作为供、需双方企业来讲都应当要重视合同经营风险,重视合同条款内容的签订,加强合同管理。在本案当中,供方企业要加强自身合同应收款的管理,需方企业要注重对合同应付款交付风险的防范。有关购销合同具体的法律风险及预防,可见本律师发表在律师文集一栏中的文章《买卖合同法律风险防控》一文。

 

                                浙江建经律师事务所

                                     王垂军律师

                                   2013年3月21日

以上内容由王垂军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王垂军律师咨询。
王垂军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37好评数0
  • 办案经验丰富
浙江省杭州市省府路9号省人民大会堂北四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王垂军
  • 执业律所:
    北京中银(杭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301*********932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浙江-杭州
  • 地  址:
    浙江省杭州市省府路9号省人民大会堂北四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