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王垂军律师
这是本律师刚刚于本月代理结案的一例经典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本律师代理的合同承租人。
【案例简介】
本案因为合同条款的约定由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申请人杭州某服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杭州某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在2010年8月16日协商签订《联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被申请人假日酒店公司将从某省文化馆处承租取得的位于武林路五间营业用房使用权提供给申请人用于开店经营服饰,期限自2010年9月6日至2012年10月26日止,被申请人假日酒店公司每年向申请人服饰公司处固定收取140万元的联营承包金,不负责具体经营业务和经营管理,有关经营产生的费用都由申请人服饰公司自行负担。在合同签订后的第二日即2010年8月17日,申请人服饰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合同保证金30万元,之后申请人服饰公司都正常按约分期及时支付联营承包金,双方合同于2012年8月26日自然到期终止。此后,申请人服饰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多次向被申请人假日酒店公司主张退还30万元合同保证金,但遭到各种理由拒绝归还,服饰公司被迫在2012年10月26日委托本律师代理向杭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您要求归还30万元及违约金。
【案件审理】
本案名为联营实为租赁。
被申请人假日酒店提供《函告》、某省文化馆出具的《证明》证据。认为:双方合同自然到期终止后,申请人继续占用未作退房交接,在被申请人函告后仍未作退房,申请人未作支付继续占用期间的租金,双方并未结清相关费用,故认为退还30万元保证金的条件未成就。被申请人提起反申请要求申请人支付继续租用期间的房屋租金38076.90元及违约金5000元。
申请人提供:《联营承包合同》等证据。认为:申请人在合同自然到期后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租金,不存在拖欠合同租金的事实,被申请人应依照合同约定退还30万元合同保证金的退还条件已完全成就。因为被申请人对于超期期间的经营用房已无出租给申请人的权限,申请人既无权限也无合同依据向申请人主张逾期承租期间的租金。即便要主张也应该是该营业用房的产权人某省文化馆来主张。而且双方合同对合同到期应作交接以及可能产生的逾期使用情形做出约定。所以要求驳回被申请人的反申请人。
经过激烈的庭审辩论,最终,杭州仲裁委员会做出支持申请人的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作出退还合同保证金3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6967元。案件取得良好的代理效果,有效的保护了承租人的权益。
法律建议:为确保承租权益,避免纷争的产生,出、承租方都应该重视租赁合同文本的制定,确保订立完整、规范、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保证自身的合法权益。